根據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
第四十三條
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:
一、吸菸、飲酒、嚼檳榔。
二、施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。
三、觀看、閱覽、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、血腥、色情、猥褻
、賭博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節目帶、影片、光碟、磁片、電子訊號
、遊戲軟體、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。
四、在道路上競駛、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。
五、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,致有害身心健康。
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
各款行為。
任何人均不得販賣、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、物品予兒
童及少年。
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。
第九十一條
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
定,情節嚴重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販賣、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
以下罰鍰。
販賣、交付或供應毒品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
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販賣、交付或供應有關暴力、血腥、色情或猥褻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節目
帶、影片、光碟、電子訊號、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
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,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
辦理外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
及命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;情節嚴重者,並得由主管
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。
資料來源: 全國法規資料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D0050001